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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

呼伦税稽罚﹝2026﹞7号
2026-04-01

行政处罚决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呼伦税稽罚﹝2026﹞7号
违法行为类型: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处罚类别:其他-未匹配
处罚内容: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210,000.00元罚款。
违法事实:你单位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税务登记人员无法联系。经到你单位登记地址实地核实,无你单位在此办公。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税务局2025年8月1日认定你单位为非正常户。经查询你单位无对公账户。你单位2025年5月对外开具5份号码为25152000000026755690、25152000000026084026、25152000000026421131、25152000000025540523、25152000000026678829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金额2850,465.35元,税额28,504.65元。经税务协查,你单位开具给河北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发票号码为25152000000026755690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真实业务、开具给贵州桓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发票号码为25152000000026678829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真实业务、开具给内蒙古渠南科技有限公司的发票号码为25152000000026084026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方无此发票。你单位与内蒙古兆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91150802MAEGUD663Q),内蒙古辰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91150822MAEH30B479),内蒙古兴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91150823MAEH1HNKX5),内蒙古易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91150824MAEGQGHP59),内蒙古凯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91152502MAEH3GYJXM),内蒙古宁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91152522MAEH19G50U)上述六家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等六员信息高度混同,且均于2025年4月17日同一日登记,登记注册便对外开具发票且在相同时间、同一IP地址向不同单位开具发票。综上认定,你单位与河北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桓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渠南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嘉瑞德通信有限公司、青岛诺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发生真实业务往来,你单位开具号码为25152000000026755690、25152000000026084026、25152000000026421131、25152000000025540523、25152000000026678829的5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3号)第四十四条“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一)虚开金额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且50万元以下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虚开金额超过5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单位虚开发票金额2850465.35元,税额28504.65元,因你单位虚开发票金额较大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决定日期:2026-04-01 00:00:00
处罚有效期2026-04-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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